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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11-14 09:59  

(经学校2023年11月9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学校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

第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学校成立天津城建大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安全工作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负责安全保卫、综合协调、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基建施工、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安全保卫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性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联系各单位、部门申请进校的人员,其所联系单位、部门应在其进校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第六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校园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七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用车辆、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和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私有机动车辆应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实名登记,作为校园固定车管理。

第九条共享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禁止燃油类两轮、三轮摩托车入校。除学校工作保障电动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十条 各类外卖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一条 校园静校期间(23:00至次日5:00)各类出入校车辆须接受安保人员检查,经安保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指示牌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大型活动须事先报备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确定停车地点,联合制定车辆疏导方案,不得私自对道路进行管制。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交通规划,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事先3天书面商请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研究、制定道路通行调整方案后实施。调整后的道路通行方案要及时通过校园网等校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确保道路及其周边交通安全。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行驶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校内禁止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内学习或练习驾驶车辆;

(三)校内行驶速度限速30公里/小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漂移、鸣笛、轰鸣,禁止大音量播放车内音响设备;遇有路口或进出校门时,限速5公里/小时。

(四)机动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允许,严禁驶入公寓区,进入公寓区的机动车要服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管理;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五)建筑施工用车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施工单位对车辆所经道路上的坠落物要及时清理,压坏道路或限速设施要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七)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如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八)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物品出校证明》(附件2),经门卫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十六条 停放管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有标志的停车位,车头需向外停靠;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服从安保人员管理。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注册

(一)申请车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校公务车辆,其所在处级单位、部门须按要求填写《天津城建大学公务车注册申请表》(附件3),统一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机动车免费通行。

(三)本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及由人事处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每人可以申请二辆机动车免费通行,该机动车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供户口页或结婚证复印件)所有,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附件4),并由所在处级单位、部门汇总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机动车免费通行。

(四)本校离退休教职工每人可以申请一辆机动车免费通行,该机动车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供户口页或结婚证复印件)所有,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附件5),并由离退办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机动车免费通行。

(五)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按最小需求原则,须是本人车辆且只能注册一辆机动车,由其主管处室汇总相关人员情况,组织填写《天津城建大学驻校服务单位机动车注册申请表》(附件6),统一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机动车免费通行。

(六)社会公共服务车辆,如公安、消防、急救、抢险、抢修(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等)、市容、卫生、银行运钞车、邮政、垃圾清运等车辆,由门卫核实信息后免费通行。

(七)除上述车辆外,其它社会车辆进出校园均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八)学校公务车、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由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机动车登记注册有效期为3年,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登记注册有效期同其在校服务期,但最多不超过3年。登记注册有效期到期时,如符合登记注册条件且本人有意续期使用,应提前一个月申办续期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注册有效期到期后,进出校园将按照社会车辆标准收费。

(九)办理机动车续期手续,须按要求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机动车续期申请表》(附件7),由所在处级单位、部门初审后,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续期手续。

(十)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离退休、离职、死亡、工作合同到期等情况的,学校人事、学工、保卫、离退休、基建、后勤等管理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将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本条第三、四、五款对其名下登记注册车辆进行调整。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骑行时要自觉遵守“一盔一带”文明驾乘要求。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道路较窄,则要靠右行驶;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耳机,骑快车、多车并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校内行驶速度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遇行人、车辆出行高峰期时,驾驶人须控制好速度,主动礼让行人,遇机动车辆时靠边减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滑板、旱冰鞋、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不得在校内机动车道路和机非混行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校内驾驶自行车上路。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识处等规定地点停放。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第二十五条 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2.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宣传标牌;

3.影响校园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机关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校门道闸、监控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受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教育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以下处理:

(一)驾驶人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学生、由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

1.发生车辆违停、超速、逆向行驶;驾乘人不戴头盔、使用无牌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3次以下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达到3次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将对涉事车辆予以吊销登记注册资格15日;超过3次的,将对涉事车辆予以吊销登记注册资格30日并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将对当事人移交其所在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同时对涉事车辆予以吊销登记注册资格60日直至永久吊销登记注册资格的处理。

2.发生事故造成校园公共设施损坏,其他车辆、物品破损,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全校,并对涉事车辆予以吊销登记注册资格15日直至永久吊销登记注册资格的处理。报警或移交司法机关的,学校将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结果予以严肃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单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且学校财物无损毁、人员无受伤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并通报其联系单位、部门;不听劝诫或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通报其联系单位、部门,将其纳入进校“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三)按学校规定办理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的车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人,视情况轻重,予以吊销其名下所有车辆登记注册资格60天直至永久吊销登记注册资格的处罚,并移交至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四)被吊销登记注册资格车辆处理期满,其登记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款重新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出现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通报校园交通秩序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此前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及进出车辆管理办法(修订)》(天城大政〔202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城建大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天津城建大学物品出校证明

3.天津城建大学公务车注册申请表

4.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5.天津城建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6.天津城建大学驻校服务单位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7.天津城建大学机动车续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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