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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20-11-09 08:48  

(经2020年10月22日第3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16号)精神,以及天津市教育两委、天津市公安局关于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四条学校门卫要严格加强校门管理,结合实际,做好对出入校门的人员的检查、登记。本校师生员工,凭一卡通、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校门;来校从事建筑、装修、商业、饮食、物业、安保人员等,凭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出入校门;其他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应主动配合门卫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快递、送外卖、推销车辆及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开展相关业务;禁止拾荒等各类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禁止牵带宠物和携带管制刀具、枪支、毒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国(境)外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出入校门要分道而行。严禁行人及非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行。

第八条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天津城建大学物品出校证明》,经门卫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三章校内交通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及进出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在人行便道或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横穿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在人行便道或靠路边行驶,不得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或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随意停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校内交通出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停车场举行集会,进行体育、娱乐活动,以及实施妨碍交通的其他行为;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闭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移动交通设施的,应事先3天书面商请保卫处研究、制定道路通行调整方案后实施。调整后的道路通行方案要及时通过校园网等校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开。占路施工的,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及其周边交通安全,施工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二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处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四章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流动人员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用的校外人员,包括:

(一)来校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物业、安保等经营、服务性人员;

(三)其他流动人员。

第十四条流动人员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招(聘)用单位、部门负责流动人员在校内活动的管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招(聘)用单位、部门应在流动人员进校前3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天津城建大学临时人员备案信息卡》。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部门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招(聘)用单位、部门应对所招(聘)用的流动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指定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法制安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配合保卫处及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流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居住。

第十九条国(境)外人员来校住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师生员工及流动等校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影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并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丧葬仪式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或占用公共场所;

(二)在校内随意张贴、喷绘、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等;

(三)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电视接收等专用设备;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五)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六)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七)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宣传标牌;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在校内野餐,污染校园环境;

(八)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争吵或动手打人;

(九)在湖面游泳、滑冰、捕鱼;在林地捕鸟等行为。

(十)其他违反治安、交通、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非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学校视频监控室;如需调取监控录像,应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意,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后,在有关工作人员陪同下调取,监控室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对调阅录像及时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师生员工等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应在事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城建大学航空器飞行审批表》,报送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校园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举办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非正常教学计划内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以及开学、毕业庆典,校庆、节日联欢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讲座、专题报告会、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举办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原则上,校园大型活动,其举办单位、部门应在事前3个工作日填报《天津城建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及其活动安全工作预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应予以制止、取缔。

校外单位在举办校园活动,必须由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作为主办单位、部门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大型活动: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有宣扬宗教、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五)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七)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举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部门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不得委托、转让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举办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或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部门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第七章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单位、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原则上必须进店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或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相关管理单位、部门应对所管理的商业经营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配合保卫处及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章楼宇内部及场所管理

第三十条楼宇内部及场所内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楼宇、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部门以及使用单位、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学校各楼宇、各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部门以及使用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要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安全预案,要有专人管理;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十二学校各楼宇内部、各场所的物业管理单位、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条款;要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预案,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三十三物业楼宇值班员要严格加强楼门管理,做好出入楼宇人员的检查、登记。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填写的有效证明,并经检验物证相符,登记后放行。

三十四物业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整个楼宇、场所内部的安全巡查工作,对检查当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其主管单位、部门汇报并协助消除;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楼宇、场所建有视频监控管理的,管理要制度化,要有专人24小时值守,落实好值班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勇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驱出校园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本规定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2〕68号)、《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2〕70号)、《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津城建院政〔2002〕71号)、《关于校门秩序管理规定》(津城建院保〔1996〕173号)、《关于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办法》(津城建院〔1994〕100号)、《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办法》(津城建院保〔1994〕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城建大学临时人员备案信息卡

2.天津城建大学物品出校证明

3.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

4.天津城建大学航空器飞行审批表

5.天津城建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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