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学校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觉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规定,学校自5月15日起,严禁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在校园内上路行驶。
考虑师生员工需求,经商请公安机关同意,定于5月9日(下周二)起至2023年5月12日(下周五),每天14:30至17:00在学校南环路(南门西侧路段),由公安机关入校集中为师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宜。上牌所需材料如下:
1.电动车3C合格证书,要求证书上的自行车外观必须与实际车的外型一致;
2.电动自行车未进行任何改装,没有私自安装支架,没有拆卸脚蹬等情况;
3.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发票或者收据,且有出售方的印章;
4.电动自行车车主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5.代理上牌的,需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集中办理后,师生员工再新购电动自行车的,请在入校前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
(一)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二)规范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保持合理车速,不追逐竞速、不驮带他人。
(三)严禁酒后驾驶,不得逆向或在机动车道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行驶,如道路较窄,则要靠右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避让;不得有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电动自行车要端正停放在相应的泊位内,严禁停放僵尸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进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五)电动自行车应在校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进入楼宇内(校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点见附件)或飞线充电。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学校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
请各单位、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师生员工(包括驻校服务单位人员),同时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员工争当校园文明交通先行者。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23085007
附件:校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点
保卫处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图中蓝色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