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学校所辖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等建筑空间(含广场、地下室、楼顶平台等)、场所,从事包括使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二条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所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展动火作业。
第三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监督动火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
(二)对动火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校内动火作业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章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条 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楼宇内进行。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管。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风险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现场监管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天津城建大学动火审批证明》(后简称《动火审批证明》)以备查验,且不得超出《动火审批证明》规定的范围、区域和时间动火。
第七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对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申请单位、部门整改。
第八条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审批证明、一套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与职责
第九条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时,申请单位、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火审批证明》;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现场拟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照片(含电子版照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部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审批证明》仅在审批的作业范围、区域、时间内有效。《动火审批证明》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单位、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动火作业详细工作方案,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处置预案;
(二)审核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做好动火作业中的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本办法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动火作业中发生火险、火情、火灾造成损失或致使学校受到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处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对责任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此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城建大学动火审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