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宁静、和谐、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天津市教育两委《关于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充电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城建大学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含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辆;下文不特别指出的,均包含)。凡在天津城建大学校区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校园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安工部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内各单位、部门协同安工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办法通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做好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提醒、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隐患及时报告,集中处置违规情况;
(四)其他管理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工作。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学校公共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安装、检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充电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章 校内牌照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原则上必须完成公安机关登记上牌方能进行校内备案上牌。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内牌照后方可进出校园。由车辆所有人在所在单位、部门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安工部根据各单位、部门电动自行车备案情况,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牌照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及发放工作。
其中,非公用保障用途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予办理校内备案上牌。各单位、部门公用保障用途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由其所属单位、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核定车辆数量,经安工部登记备案,统一上牌。
2027年5月1日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规定,目前仍能上路行驶且为各单位、部门公用保障用途的违规低速电动车,由其所属单位、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核定车辆数量,经安工部登记备案,统一上牌。2027年5月1日起,各单位、部门公用保障用途的违规低速电动车应全部更换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否则,不予办理校内备案上牌。
第八条 申领校园牌照所需材料:
校内牌照办理需携带《天津城建大学电动自行车、公用保障用电动三轮车备案表》、《天津城建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责任书》。
第九条 校园车牌证应置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车牌、车合一管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查验车牌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公用保障用途的违规低速电动车所属单位、部门要加强使用人和车辆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维护保养,行驶、用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或停放,安工部将采取劝离校园、限期自行清出校园、集中清运或委托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一)未悬挂校园电动自行车车牌的车辆;
(二)未列入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的,车身号、电机号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辨识的;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五)各类共享电动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天津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校内出入区域、行驶路线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超载等行为;不得在人行便道、过街天桥、运动场地、园林绿地行驶;严禁乘载超过12周岁以上的人员;校内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与自行车保持一致,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阻塞消防通道、长期无主、遗弃残缺的电动自行车,安工部有权予以清理转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十七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批准设置的充电地点充电。非经学校备案上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充电。
第十九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一切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转接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七章 教育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校园逆行、超速、违规停放、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依照《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督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可向安工部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