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6月6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城建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查、所属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领域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实验室消防安全、保护实验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同志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和指导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一)学校消防主管部门职责
1.督导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制;
2.协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督导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3.督导有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实验室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检查、维修、更新、检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组织设置、完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完好有效,并做好检查记录。
4.协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督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实验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5.推进实验室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6.督导做好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监督隐患整改;
7.组织、协调扑救初起火灾和抢险救援;
8.督导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9.及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及信息,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0.落实教育管理、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机构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
11.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实验室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岗位安全职责;
2.确定本单位、部门实验室安全领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推进建立完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实验室三级(校级、院级、实验室级)隐患排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落实各类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备案制;
4.督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实验室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室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5.推进不同类型(包括创新研究)、不同功能和不同火灾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采取分级分类的消防管理措施;
6.组织、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积极、推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及各类与实验室消防安全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8.协同学校消防主管部门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9.组织、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10.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部门对其实验室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逐级、转岗位、逐人明确、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清单。
(一)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实验室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2.保障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3.开展师生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保障实验室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确定所属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保障所属实验室及附属建筑配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各类火灾处置规程;
6.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所属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好有效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依法依规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火灾调查;
9.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10.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1.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部门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负责同志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2.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其所在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三)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落实实验室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统筹本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2.批准实施本单位、部门年度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并提供组织保障;
3.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保证本单位、部门实验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4.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5.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火灾隐患检查,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6.支持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7.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单位、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2.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3.组织研判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置或上报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
4.审核并批准本单位、部门各个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消防和实验室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5.督促、加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实验室消防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
6.组织建立本单位、部门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等,定期组织业务训练;
7.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1.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做好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2.要明确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3.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5.本单位、部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1.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发现火情,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本单位、部门和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和协助灭火救援;
4.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本单位、部门和实验室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七)实验室师生员工的职责
1.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主动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3.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会报火警、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实验前及实验后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
5.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物业员工要保障实验室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要保障实验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7.物业员工要保障实验室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实验室公共区间可燃易燃物品,严禁占用实验室公共区域存放可燃易燃物品和占用实验室公共区域作为休息场所;
8.有关单位、部门和实验室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需依法向属地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无需申报的,要严格校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验收机制。
第十条实验室周边严禁违章搭建临时建筑,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严禁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遮挡排烟窗或建筑防烟排烟排热设施、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一条实验室严禁擅自改变火灾危险性定性及防火分区,严禁擅自增加火灾荷载,严禁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严禁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内部装修严禁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严禁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严禁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严禁存在下列违规违法行为:
(一)使用期间锁闭疏散门;
(二)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三)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四)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五)停用或遮挡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十三条所有人员结束使用后,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特殊情况需要保持24小时供电供气的,应报实验室所在单位、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各级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至少开展2次巡查;特别要加强夜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实验室防火巡查工作。
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五)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七)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防火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记录存档。重要危险源特殊实验室要严格按其特殊要求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十六条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至少每季度,实验室所属单位、部门应至少每月、实验室应至少每周开展1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有效情况;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值班记录、设施巡查记录、月度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消控室值守人员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情况和消控室值班人员熟练操作消防设备情况;
(四)有关单位、部门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属单位、部门要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演练。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纳入实验室准入环节,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实验室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流程等;
(二)实验室的火灾类型、性质,火灾风险点和防火措施,实验室内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常识等;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实验室的安全疏散路线,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各级各类实验室火灾隐患的查找和整改方法;
(七)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八)典型案例分析:实验室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九)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在职责范围内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科室、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防火门达标且安装合规,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实验室在使用期间,严禁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发生火情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不当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三)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四)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要及时维修、更换;
(五)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要完好、清晰,严禁被遮挡;
(六)安全出口、公共疏散通道上严禁安装栅栏或采取技术措施保证火灾发生时内部所有人员能随时打开;
(七)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八)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使用训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箱等,应完好有效;
(二)灭火器种类配置正确,且在有效期内,压力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有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疏散路线图的逃生路线应有二条(含)以上,疏散路线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第八章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部门要建立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四)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所有的电气设备应该定期进行绝缘检测,并达到说明书里面的绝缘电阻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并符合GB55024等规定,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电气设备的外壳应该良好接地,接地线应该与建筑物的地线可靠连接;
(四)严禁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五)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安装具备防静电功能的导电金属地板,实验桌上应铺设防静电的敷设垫;
(六)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加热或蒸馏可燃液体时应采用水浴或蒸汽浴,禁止直接用明火加热;
(七)易发生重大电器火灾事故的实验室的电源进线箱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防止人员触电的漏电控制功能、过电流保护功能、导线温度保护功能、故障电弧保护功能等。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具有通信功能,与监控中心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进行通信;
(八)实验室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九)实验室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
(十)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防线路老化和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十一)实验室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有专人负责检查并记录;
(十二)应当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插线板,长度不宜超过3 m,且不能直接敷设在木质板材等可燃易燃材料上。当需要敷设时,须进防火和隔热处理。一个固定插座(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连接一个以上插座板,不得接力串联插座或插线板。
第九章 重要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实验室要根据危险源类型实行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以上重要危险源时,要依法依规从有资质的机构获得,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并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消防安全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实施分类分级消防安全管理,并配套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 实验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实验室日常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设置大型实验设备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等宜设置两个(含)以上疏散门。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实验室之外,其他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针对实验室火灾的有效灭火设施器材及化学试剂。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上科学选装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严禁设置吊顶,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垃圾桶(箱)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严禁使用非教学科研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限量存放,要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内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第十一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二)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专门机构或专人,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七)实验室内重要危险源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章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第四十条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无关人员严禁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学校、消防救援机构等同意,严禁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第四十三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加强校园舆情分析和监管,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三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中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将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在实验室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由于发生火险、火情、火灾造成损失或致使学校受到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处罚的单位、部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此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