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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3-11-14 17:41  

(经学校2023年11月9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仅用于天津城建大学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校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部门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在施工中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施工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变更。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七条 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指挥中心,严禁带零食进入指挥中心,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对确定的可疑信息要及时进行图像跟踪,并迅速上报。

(三)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谈论技术防范监控系统及监控部位的有关情况。

(六)严格遵守监控视频查阅的工作流程,严禁擅自复制、照相、录像、提供、传播监控视频信息及相关资料。

(七)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八)不能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主动接受岗前培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等,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熟练程度,并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做好监控设施的基本维护和保养。

(二)不得改变监控系统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不得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四)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不得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不得违反规定向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七)不得擅自移动和修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八)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如有违反上述条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及其管理单位、部门责任。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条 视频监控资料是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查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和监控值班人员工作中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一条 校内外单位、部门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需要调取监控的学生,应登录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网站“下载专区”,按要求填写、打印《同意查阅监控证明》(附件1),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同志签字、盖章,由辅导员老师陪同前往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经审核后,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附件2),携带下联,到监控点位,由工作人员陪同调取、记录。需要调取监控的教职工,应登录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网站“下载专区”,按要求填写、打印《同意查阅监控证明》(附件1),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经审核后,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附件2),携带下联,到监控点位,由工作人员陪同调取、记录。

(二)校外单位、部门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政法、纪检监察等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查阅手续。

1.查阅单位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出具查阅请求公函,明确查阅用途、查阅人员、查阅方式,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学校分管安全工作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陪同查阅,并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附件2)。

2.需要紧急调取查阅的,可先口头履行审批手续,查阅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视频查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查阅记录,明确记录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用途、去向以及查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十三条 查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查阅人员,对其查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因查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由查阅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此前有关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同意查阅监控证明

2.天津城建大学查阅监控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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