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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驻校服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2023-06-19 17: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安全预警、提示和风险管控,规范驻校服务单位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及进出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驻校服务单位是指在校园内从事包含但不仅限于安保,消防维保、值守,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燃气、热力、电力、监控、信息及通讯系统、设施运维,商超,餐饮,衣物清洗,验光配镜,美容美发,基建施工,科研与研发,业务推广等生活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工作的校外运营主体。

第三条驻校服务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招(聘)用单位、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驻校服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驻校服务单位的管理单位、部门职责

第五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领域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牢固树立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对驻校服务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驻校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纳入服务需求、合同。

按照学校要求,督导驻校服务单位做好自身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防范电诈、消防、交通、治安、食品、保密”等通识性安全教育和其所从事工作业务领域内安全教育。与驻校服务单位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建立健全对驻校服务单位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章驻校服务单位职责

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做好人员的审核与备案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项目启动前,驻校服务单位要全面、准确第将资质、法人、校园项目经理、工作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其管理单位、部门备案。同时,要向学校签订安全承诺书。在校工作期间,上述报备内容以及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实时报备。

工作期间,要规范着装、文明用语并佩戴本人《天津城建大学临时人员备案信息卡》,非经批准不得进入非本人工作区域或从事与其岗位职责无关的业务。

十一 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紧密结合校园及其从业特点、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 服从学校和其管理单位、部门的管理,主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和信息,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

第十 定期对服务场所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查或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演练。在工作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施工企业还要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 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所属人员及其车辆应严格遵守《天津城建大学校园交通及进出车辆管理办法》,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第十 建立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 加强对工作范围内的巡控、检查。驻校服务单位应每日组织对工作区域巡查不少于7次,其中,学校师生员工聚集场所运营期间应每2小时巡查不少于1次,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反恐怖和防火防盗措施。

学校安全重点场所(部位)的驻校服务单位,应每半月至少对该区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三)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占用;

(四)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五)餐饮、食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采购、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六)反恐怖、防盗措施是否得当;

(七)负责管理、运维的各类设施、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八)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九)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十七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防范电诈、消防、交通、治安、食品、保密”等通识性安全教育、其所从事工作业务领域内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树立主人翁意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属单位和相关单位、部门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四)应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七)履行学校赋予和服务需求、合同所列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八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质量评估制度。应定期组织工作检查、考核。

第四章安全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驻校服务单位应实时、全面、准确将其资质、法人、校园项目经理、工作岗位人员等情况,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安全承诺书,经其管理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部门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加强对驻校服务单位日常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督导、检查。定期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前、学期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等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随机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值班、值守情况;

(三)工作范围内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置情况;

(四)工作范围内消防、治安设施和器材的巡查记录、完备及有效运行情况,安全标识完好情况;

(五)工作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六)安全责任人及各岗位履职情况;

(七)工作范围内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情况;

(八)其他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学校视情况随机开展抽查。

第二十 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驻校服务单位的管理单位、部门要责成其立即整改:

(一)驻校服务单位的资质、法人、校园项目经理、工作岗位人员未全面、准确、实时报备的;未向学校签订安全承诺书的;

(二)安全责任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自查、值班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违章进入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易燃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操作不规范、易燃物靠近明火作业现场、员工有吸烟乱扔烟蒂和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明等行为的;

(五)违规操作和违章进行高空作业的;

(六)施工场地及各类应设安全标志的场所而未规范设置的;

(七)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八)工作范围内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损坏或被挪作他用,安全出口被封堵、遮挡或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九)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的;

(十)其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 驻校服务单位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特别是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上级问责通报等情形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服务需求、合同,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追责问责,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按《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对驻校服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部门职责涵盖不全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服务需求、合同执行。

二十五 除学校相关文件中已制定的检查记录等表格文件,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其他检查记录表由驻校服务单位或其管理单位、部门视情况制定。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城建大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2:驻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6.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7.天津城建大学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书.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5.学校安全重点场所(部位).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安全提示.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天津城建大学临时人员备案信息卡.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安全承诺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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