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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2020-11-09 08:45  


(经2020年10月22日第3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天津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迁移学校集体户口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以及按照国家、天津市等有关政策可以落户的其他学生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二)本市生源家庭户口的学生不予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迁入。

(三)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落户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外省市生源学生提交材料包括:①录取通知书;②《户口迁移证》(左上角用铅笔注明本人身高、户口类别、学号,右上角粘贴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粘贴勿遮挡户口字迹);③已迁出证明或已注销证明。

本市院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提交材料包括:①录取通知书;②《常住人口登记卡》(左上角用铅笔注明本人学号、户籍管辖派出所名称,右上角粘贴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粘贴勿遮挡户口字迹)。

学生落户材料经各学院收齐、专人登记、筛查、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办理落户手续。规定日期内未上交材料的,当年不予办理。

申请迁移人不满16周岁的,须提供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高中毕业证或本科毕业证原件。

第六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学校在编教职工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二)在津有房产的教职工不得落户学校集体户口。

(三)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按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办理。

第七条 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有新生儿上户情形的,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集体户口人员参军入伍、退役后的落户手续,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出和注销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出:

(一)在校期间,学生集体户口不得迁至本市家庭户或其他集体户。

(二)在校期间,学生集体户口需要办理迁回原户籍地的,凭户籍原籍地开出的《准予迁入证明》,由学校开具同意转出证明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须办理户口迁出学校手续。休学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学校集体户口毕业生在毕业时,按照户口迁移外省市、迁移本市、暂缓待定、海河英才四类迁移情况进行登记户口迁出信息,由各学院核实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出:

(一)凡在本市已购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二)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应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出。

第十一条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的,须及时将应征入伍通知书上交至所在单位、部门;经所在单位、部门专人登记、审核后,交至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的,其家属须及时将死亡通知书,上交至死亡者所在单位、部门,非正常死亡的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所在单位、部门专人登记、审核后,交至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国(境)定居的,须及时将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上交至所在单位、部门;经所在单位、部门专人登记、审核后,交至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其他情况的,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向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提供新生名册;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要及时向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提交在校生参军入伍名单。

第十三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的安全教育与户籍管理科登记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借用。

(二)毕业生暂未迁移户口需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原件、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借用。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一般应在借出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五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集体户口人员,首次办理、遗失补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经向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登记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后,按照国家、天津市户籍政策,到有关机关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天津市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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